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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