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聲明人 王文宏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文宏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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