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龍門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少華
被 告 莊施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自95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0日止,計積欠管理費
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管理委員會報備
准予證明、建物謄本、異動索引、追討試算表等件為證,被告雖
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