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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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49號
原   告  廖傳瀧
被   告  許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19日駕駛車牌號碼
000-00營業小客停放在臺北市○○○路○段○○號前,遭被告駕駛
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自後方撞擊,然原告自102年2月19日
進廠維修,至3月5日下午5、6點領車,計有14天,受有營業損失
為新臺幣(下同)20,804元(計算式:1,486元×14=20,804元
),僅請求被告賠償15,00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場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蘆洲區調
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及全盟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各影本乙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調閱系爭肇事資
料核閱屬實,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各影本1份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現場事故照片17張附卷可
稽,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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