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法定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陳茂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隆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第一頁關於事實及理由一、第7行以下為空白,
  原告應補正本件完整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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