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億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28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3,7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5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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