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定經界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6號再審原告 翁啟銘 再審被告 余世鴻
余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經界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再審之訴,起訴程式既有上開欠缺,本件自得由受命法官裁定先命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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