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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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399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