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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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12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