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被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均 律師
吳孟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楊晉佳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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