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龍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被告中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