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