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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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及依所定利率、期間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l債務人丙○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
如附表所示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壹佰參拾玖萬元│自99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自民國99年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數加百分之一點五八│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現為年利率百分之│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二點五一)計息。│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壹拾肆萬零壹佰壹拾貳元│自99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數加百分之六點三七│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現為年利率百分之│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三點一四)計息。│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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