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0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左列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前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基隆市衛生局基衛六字第一一九0八號尿液檢驗成績書。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0七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六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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