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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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信龍陳禮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丙○○、乙○○二人被訴業務侵占乙案(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四號),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四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乙○○二人無罪在案,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同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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