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三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住處,因管教小孩之方式與其兄嫂甲○○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左前臂淤傷、左小腿淤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當庭表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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