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調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調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黎馨蓮
相 對 人  孫成和 更名為 孫宸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再者,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
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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