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3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000000B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75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