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乙○○
(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丙○○丁○○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戊○○等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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