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溪龍台北市○○區○○路○○號被告 王溪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溪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100年執字第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溪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溪龍因被告王溪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此外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100年刑保字第4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為憑,故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