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乙○○等人起訴,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一後段請求「被告乙○○自民國99年8月
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3,885元」及
訴之聲明二後段請求「被告甲○○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至返
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885元」部分,均係屬將來
給付之訴,又本訴並未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是上開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無法特定,致無從計算應納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駁回原
告之訴。
㈠上開訴之聲明一、二後段之訴訟標的係屬將來給付之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請釋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之要件。
㈡上開訴之聲明有關將來給付之訴部分,因原告並未請求被告
返還土地致請求給付金額無法特定,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定應補繳之裁判費,且原告起訴時亦未就
此部分訴訟標的繳納裁判費,乃原告應先就上開將來給付之
訴訴訟標的特定,再自行依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本件裁
判費後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