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重安選任辯護人郭怡青律師
梁嘉旭律師 王展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重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伍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龔重安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裁定分別於104年10月15日、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現羈押期間將於
105年2月14日屆滿,本院依前揭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殺人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莊明達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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