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邱慧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楊喻涵附表┌─────────────────────────────────────────────────────┐│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鍾文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空白│6,500元│KF0000000│104年6月25日││││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2│ 黃國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4,500元│AE0000000│104年7月31日││││限公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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