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萍妃
訴訟代理人 王甫秦
被 告 謝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9,841元部分,
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