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97年10月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2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0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7年10月1日共計向聲請人借款⑴154萬元⑵
231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⑴97年10月9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⑵97年10月9日起至117年10月9日止,均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依約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9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共計尚欠3,502,7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貸款總約定書、行內催收記錄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9月14日以苗院源非平99司拍103字第25467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1759-1│建│72│1/12││├─┼───┼────┼───┼──┼────┼─┼──────┼────┼──────┤│2│苗栗縣○○○鎮○○○段││1759-7│建│201│1/12││├─┼───┼────┼───┼──┼────┼─┼──────┼────┼──────┤│3│苗栗縣○○○鎮○○○段││1759-11│建│70│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1500│中興段│竹南鎮營│住宅、停│一層54.31│一層陽台│全部│││││1759-11│盤里19鄰│車空間│二層48.30│等四項││││││地號│營盤邊│鋼筋混凝│三層52.04│18.13│││││││72之1號│土造│四層33.53│││││││││4層│總面積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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