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重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37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2265號被告乙○○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90巷13號居臺中縣太平市○○街1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84年10月9日與丙○○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係有配偶之人。其明知其與丙○○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於98年10月28日,與泰國籍女子RUNGNAPHAPHONWAPI(中文名: 蔡依伶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泰國辦理結婚後,並於99年4月2日,向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重為婚姻。
二、案經丙○○委由 徐明珠 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訊之自白。
(二)告訴人丙○○於告訴狀之指訴。
(三)告訴代理人徐明珠律師於偵訊時之指訴。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之結婚公證書、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99年5月6日中市中戶字第0990001269號函附本國結婚登記申請書、聲明書、泰國結婚登記書泰文、中文譯本、泰國結婚證書泰文、中文譯本、本國戶籍資料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條前段之重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葉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