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金德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267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德君於110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06月21日起至113年06月20日止。詎料債務人金德君於111年0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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