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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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08號原告甲○○
指定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非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3,000元,財產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