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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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婉如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婉如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婉如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00年1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尚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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