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50號原告 林瓊雯 被告 劉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林佩萱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50號原告 林瓊雯 被告 劉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