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黃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金吉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