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金山
張美惠 張芸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記載第一順位及第三順位所有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繼承系統表所增列之人,而當初未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者,應一併提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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