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 郭玉麟 聲請人 郭定興 聲請人 郭溫林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陳報未列在聲請狀上之 郭定文 ,是否亦為本案聲請人,如亦為聲請人,併同補正委託書及(三)、(四)事項。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公證書。
(四)被繼承人 郭修法 與聲請人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