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上訴人即原告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瀚元企管顧問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宋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國峰 即窈窕診所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