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0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0案8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2月28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