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宏基 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獲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審查表、高雄市林園區公低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釋明。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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