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盟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孟廣源
游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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