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9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德源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源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稱認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第其於本院114年2月4日簡式審判中提出其之手機,稱該手機係其與「 宋菲 」聯繫所用,並稱要以該手機內其二人之通話紀錄作為「否認犯罪及給法院沒收」,其顯然已經翻供,自應由本院將上開裁定撤銷,回復合議審判之通常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