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家祥

簡永隆

黃家祥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張思嚴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各處該欄」應更正為「處該欄」;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31行及第2頁第2行所載「各處該欄」顯係「處該欄」之誤載,應予更正;第6頁第22至23行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贅文,應予刪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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