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88號

附民原告 李易晏

附民被告 林子揚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子揚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60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易晏對被告林子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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