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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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
原告AE000-A113268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