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又銓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又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又銓因脫逃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3月27日,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5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