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祐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祐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祐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認核屬正當。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附表:受刑人許祐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02月25日109年0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43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號109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30日110年0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號109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6月01日110年07月06日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54號(已執畢)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