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麒法定代理人彭婉庭義務辯護人陳俊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立麒於民國111年6月10日1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鳳山區濱山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濱山街與青年路2段之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闖紅燈,適告訴人 郭千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青年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甲車車頭碰撞乙車右車身,郭千華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外出血及左側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