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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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63號原告 邱泓綜 被告 蔡心怡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4058 號(113.04.29)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663 號裁定(113.05.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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