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林俊諧 被告 呂朝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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