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再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1號聲請人 張登山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 律師
方意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確定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2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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