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813號聲請人 許美玲 相對人 李再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再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813號聲請人 許美玲 相對人 李再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再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