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3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2810││││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5年12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29277││││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6年1月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29277││││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99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
(一)、債務人甲○○於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3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99,691元正未給付,其中192,810元為消費款;106,88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1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
元,約定自91年11月11日起至96年11月1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12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29,277元及自95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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