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
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